[size=4]A-工厂(国内进出口公司)
B-香港公司
C-国外客户
A把货物出口给B,B再把货物卖给C离岸公司单据操作问题,这样的话是A给B提供的提单SHIPPER是A,CONSIGNEE是B,出的清关资料是:发票抬头是A、装箱单抬头是A、产地证抬头是A,B收到这些资料后把这些资料只能做这样的更改:发票抬头改成B、装箱单抬头改成B、产地证抬头不能改,还是A。这样的话B给C提供的提单是:B背书后的提单,清关资料是:发票抬头是B、装箱单抬头是B、产地证抬头是A。
请问高手,这样客户能清关吗?
还是一定要在提单上把SHIPPER写成B才可以?如果是这样那CONSIGNEE是不是就只能是C了?
期待高手回答![/size]

网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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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martin_xwj 的帖子

还有,产地证上的CONSIGNEE是B,这样是不是出现了单单不符而不能清关啊?
[color=Red][size=5][b]可以清关的,清关和提单是两回事的。

提单上把SHIPPER写成B是可以的,只要CONSIGNEE是C能够提货就可以的。[/b][/size][/color]




[color=Blue][size=4][b]我们公司在深圳福田,开展业务今年第十年,香港公司注册/开户/年审/报税等相关问题,欢迎加我联系方式咨询。[/b][/size][/color]

[[i] 本帖最后由 hkzcabc2008 于 2008-9-27 09:02 编辑 [/i]]
回复 #3 martin_xwj 的帖子

您的意思是如果原提单上的受益人是B注册海外公司,然后B背书给了C,这样受益人也就变成了C,这样的提单也就没问题了是吧?谢谢!
还有产地证还是A的抬头会计,这样不影响吧?
[quote]原帖由 [i]hds6384[/i] 于 2008-9-26 16:39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8482712&ptid=1412218][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A-工厂(国内进出口公司)
B-香港公司
C-国外客户
A把货物出口给B,B再把货物卖给C,这样的话是A给B提供的提单SHIPPER是A,CONSIGNEE是B,出的清关资料是:发票抬头是A、装箱单抬头是A、产地证抬头是A,B收到这 ... [/quote]

[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  可以清关!清关和提单没有关系,你提单上的SHIPPER不一定就是要B,只要之终收益人是C他可以去提货就行。[/color][/size][/font][/b]

[[i] 本帖最后由 martin_xwj 于 2008-9-26 18:31 编辑 [/i]]
[size=4][font=楷体_GB2312][b]香港公司国际贸易单证处理

1.Commercial Invoice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稍麻烦点。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浦发银行收汇2个人问题总结,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注意不 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但是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你们就要和客户的Forwarder打交道,说服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所谓麻烦,就是指这种情况。不过一般来说不会很困难,现在的Forwarder一般都很明白,知道是怎么回事。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7月份香港公司需要年审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不过你说你们客户是北欧的,应该是要Form A不是要C/O了?
6.许可证一般只由?内公司出,需要?地公司申?义乌注册香港公司,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外贸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深圳注册离岸公司,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国际认可的大律师、律师、注册会计师、公司发展师四大专业人士组成,具有多年研究世界各地法律和税制的丰富经验,是渣打银行以及汇丰银行的签约合作企业,主要为企业对外投资发展提供国际化的法律及会计方面的服务。本事务所可以直接提供香港渣打/香港汇丰银行的见证签署服务,该服务不同于大陆银行(汇丰/渣打)的见证,全部由我公司的职业经验在15年以上的会计师来见证签署,所以不存在国内银行见证的对客户运作量的要求,等同于客人直接去到香港开户,这个也解释了为何最近客人拿到大陆的银行给到客人的收费不同于香港直接给出的价格收费,因为,大陆及香港银行分行关于价格是有协议的。[/b][/font][/size]

[[i] 本帖最后由 danielmll 于 2008-9-26 18:29 编辑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