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与工厂进口权的操作模式

离岸出口
如果工厂没有自营出口权,而离岸公司属于境外公司也无权出口,这种情况下操作和代理出口类似。

代理公司: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工厂:与代理之间为内贸关系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仅将成本折算为美金汇给代理,但注意这个金额应与之前报关金额一致(这个数字之前要计算好)。代理将你给他的美金汇款结汇为人民币加上国家给他的退税,拿出一部分汇入工厂账户作为货款,工厂开等额增票,剩下的一部分作为你付给他的代理费用。

工厂:报关,收汇,核销,退税

SOHO(离岸公司):提单shipper,产地证exporter,清关箱单发票的卖方

客人:提单Consignee / Notify Party,产地证Consignee,清关箱单发票的买方

资金流:客人汇款至离岸帐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这个金额与报关金额一致,也是之前工厂对你的美金报价。

小结:这种模式最为安全,整个局势自己控制,除了货代没有第三双眼睛的存在,目前大多数台湾及香港公司都是按此种模式操作,只不过人家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岸公司”。在单据处理上,工厂整套报关资料反映为工厂与离岸公司的贸易关系,但货代必须是我们自己控制,出货后给一份PS过的提单复印件(shipper为工厂,Consignee为离岸公司)于工厂作核销退税之用,再制作一整套抬头为离岸公司的清关资料和正本提单给客人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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