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申办对象资格: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申办材料: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

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理变更税务登记 。
(3)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变更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30元整。
(2)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1997)第034号]。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通知迁达地税务机关,并依法处理。 申办对象资格: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申办材料: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5)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中心办理税(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税务登记换证办理时限: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b>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申办对象资格: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单位和个人。申办材料: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指行政事业单位);
11)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换发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1997)第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