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现在注册了一家bvi的离岸公司,用作外贸SOHO,目前已经开始用来接收客户货款啦,但是出于保护客户资料的考虑,现在单据方面有点困惑,跪求各位外贸高手给点建议。。。

1. 假设客户是A,工厂是B,我的离岸公司为C,工厂有自营的进出口权。

2. 我想要直接同工厂做美金,工厂出口,我做转口,而不通过外贸代理。

3. 付款方式,我同工厂做得是FOB,同客户做得是CIF,我指定货代,海上运费我出。

问题一,我不想B的公司名称出现在提单上,所以提单shipper不是B的话,是否影响B的退税?我记得好像是关系不大的,但是貌似退税时候需要提单复印件,所以有此一问。

问题二,如果shipper可以不是B的话,我的想法是我随便用一个名字来做shipper,然后C为被通知人,收货人为to order of 被通知人,是否可行?

问题三,或者C来作为shipper,收货人为to order of shipper,但是被通知人我应该怎么来填呢?

问题四,如果shipper必须是B的话,我应该怎么做来规避资料外泄呢?

希望各种有经验的兄弟姐妹们不吝赐教,小生在此先行谢过啦!

网友解答



1.Commercial Invoice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2.Packing List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规矩,B/L的Shipper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话,只要这个Forwarder的费用是你们付的,你们是他客户那也问题不大,让他们Shipper出你们离岸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
6.许可证: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字也不能是你们香港公司,不过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字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它乱七八糟的档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至少欧洲是这样),因为他们清关的时候他们的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什么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不然你就麻烦了,最轻的也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等着不符点扣款吧(50-150美金没了),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那就情况不妙了
自己联系的货代,基本上都可以达到LZ自己的要求。如果是FOB的话,这个没有办法
LS 都回答的很清楚了.希望可以帮到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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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用了。。。。。。。。。。。。。。。。。。。
楼主可以指定贷代,提单按你的要求出
顶一个,利用境外公司操作,出口做两套单据,一套报关(国内代理出口公司或是工厂的抬头),一套给客户(境外公司的抬头).
1. T/T
Shipper就填写香港公司名称和地址,Consignee就写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电话,Notify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不需要背书。最好能将提单COPY件传真给客户看一下,收到货款后,再寄正本给客户或做电放提单
2. L/C
Shipper是L/C上受益人(代理出口公司),Consignee按L/C上要求to order of ........, Notify按L/C要求一般是申请人。如果L/C上受益人是香港公司,就需要香港公司的章背书
[quote]原帖由 [i]eaglemax[/i] 于 2008-7-1 23:32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5841895&ptid=122847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大家好,我现在注册了一家bvi的离岸公司,用作外贸SOHO,目前已经开始用来接收客户货款啦,但是出于保护客户资料的考虑,现在单据方面有点困惑,跪求各位外贸高手给点建议。。。

1. 假设客户是A,工厂是B,我 ... [/quote]

[color=Red][size=4][font=楷体_GB2312][b][color=Blue]问题一,[/color]目前国内如果货贷如果是你指定的情况下,发货人可以直接写你的离岸公司也是可以的,不过每个地方要求相对严格,可能不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操作!

[color=Blue]问题二,[/color]如果你的工厂同意,当然没有问题,这个在目前来说,货贷的操作性还是相当的灵活的!

[color=Blue]问题三,[/color]最常见的就是提单的背书,更改所有权!

[color=Blue]问题四,[/color]没有两全的办法,离岸也不是万能的,建议LZ找当地的货贷,对提单要求做相应了解![/b][/font][/size][/color]
[quote]原帖由 [i]eaglemax[/i] 于 2008-7-1 23:32 发表 [url=http://bbs.***.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5841895&ptid=1228472][img]http://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大家好,我现在注册了一家bvi的离岸公司,用作外贸SOHO,目前已经开始用来接收客户货款啦,但是出于保护客户资料的考虑,现在单据方面有点困惑,跪求各位外贸高手给点建议。。。

问题一,我不想B的公司名称出现在提单上,所以提单shipper不是B的话,是否影响B的退税?我记得好像是关系不大的,但是貌似退税时候需要提单复印件,所以有此一问。

问题二,如果shipper可以不是B的话,我的想法是我随便用一个名字来做shipper,然后C为被通知人,收货人为to order of 被通知人,是否可行?

问题三,或者C来作为shipper,收货人为to order of shipper,但是被通知人我应该怎么来填呢?

问题四,如果shipper必须是B的话,我应该怎么做来规避资料外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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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Blue][color=Red]1、[/color]因为是你指定货代,所以建议到时候可以你来和货代签委托书,这样的话你就可以让货代提单上SHIPPER直接写C。对于退税没有影响,因为国内办理退税,只要你C收了货款后把其中采购款转给B,让B去核销即可办理退税。
    大陆有些地区的外管局对于核销管理的比较紧,是需要国内公司提供提单复印件的。这样的话你的SHIPPER就必须写B,不然B没有办法去核销以及办理退税。核销需要提单复印件的地区现在国内比较少,之前山东的朋友反映最新规定是这样需要的。LZ可以先了解一下当地核销是否需要,如果不需要即可如此操作。

[color=Red]2、[/color]可行。这样也是很多朋友已经操作过的。或者SHIPPER 是C,而收货人是你客人A

[color=Red]3、[/color]一般这种操作比较少,用2的方式更多。

[color=Red]4、[/color]如果SHIPPER必须是B的话要避免资料泄露那么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提单只能一份。你最好先去了解当地核销是否需要提单复印件,是的话就没有办法。[/color][/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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